[题注] (2002年4月16日发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将本文废止)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厦门经济特区保税生产资料市场(以下简称保税市场)的管理,保障保税市场的健康发展,促进保税区进一步繁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税市场是指在海关监管下由保税市场成员组织供应各类物资的交易市场。
本办法所称保税市场成员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加入保税市场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厦门市贸易发展委员会、厦门象屿保税区管委会办公室共同负责保税市场行政管理事务。
保税市场内设立『厦门经济特区保税生产资料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场办)。由厦门市贸易发展委员会和厦门象屿保税区管委会办公室派员组成,负责保税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场办的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国家有关保税市场的政策、规定以及厦门市贸易发展委员会、厦门象屿保税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保税市场管理的决定;
(二)对企业加入保税市场的申请进行审核;
(三)协调海关、工商、税务、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对保税市场经营运作的管理;
(四)厦门市贸易发展委员会、厦门象屿保税区管委会办公室授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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