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商品质量售前报验管理试行办法

厦门市商品质量售前报验管理试行办法
  

[题注] (2002年4月16日发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将本文废止)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厦门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市流通领域内商品质量售前报验工作。
  具体受理报验工作由市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以下统称受理报验部门)承担。

  第三条 商品质量售前报验的范围是:
  ㈠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或危害人身、财产安全且难于挽回其后果的商品;
  ㈡ 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质量问题较多的商品。
  市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按前款规定的范围,适时制定、调整本市《报验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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