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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42号),此文件中《辽宁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辽宁省海蜇资源管理办法》、《辽宁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已被废止。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52号),此文件中《辽宁省果树管理办法》《辽宁省耕地质量保护办法》《辽宁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辽宁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辽宁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辽宁省苇田防火暂行规定》已被废止。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
2021年5月18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21年4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做好民法典实施工作,加快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省政府对有关规章进行了清理。现决定:
一、废止《辽宁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等10件省政府规章。
二、对《辽宁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等41件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
1.《辽宁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
(1987年2月22日辽宁省人民政府辽政发[1987]17号文批转)
2.《辽宁省土地权属确定和争议处理办法》
(1996年4月29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996年5月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69号)
3.《辽宁省新产品开发管理办法》
(2002年3月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2年3月1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41号)
4.《辽宁省绿色食品管理办法》
(2002年7月5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2年10月2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51号)
5.《辽宁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规定》
(2007年1月5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1月1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
6.《辽宁省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规定》
(2009年12月15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12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
7.《辽宁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2011年1月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1月15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
8.《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2014年1月3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1月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
9.《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2015年12月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12月12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9号)
10.《辽宁省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办法》
(2017年12月13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7年12月2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5号)
附件2: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
一、对《辽宁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1.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发展改革、应急管理、公安、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林业草原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相关管理工作。”
2.将第十条修改为:“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应当符合省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岗前培训。”
二、对《辽宁省苇田防火暂行规定》作出修改
1.将第三条、第八条、第十四条中的“公安消防机关”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
2.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有权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删除第十六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做了相应调整。
三、对《辽宁省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办法》作出修改
1.将第四条中的“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省应急管理部门”、“经济和信息化”修改为“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修改为“自然资源”、“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林业”修改为“林业草原”。
2.将第八条中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3.将第二十三条中的“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省应急管理部门”。
四、对《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1.将第三条中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将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医疗机构采购的中药材,其每件包装上应当标明品名、供货单位名称、产地、数量、采收(加工)日期”修改为“医疗机构采购的中药材,其每件包装上应当注明品名、产地、日期、供货单位,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
3.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第、第三十八条中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五、对《辽宁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作出修改
1.将第二条修改为:“凡省管辖区域内有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生动植物的亲体、幼体、卵子、孢子等及其赖以繁殖成长的环境条件,均应予以管理和保护。”
2.将第三条中的“水产行政部门”修改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修改为“市场监管”、“环保”修改为“生态环境”。
3.将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中的“水产行政部门”修改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4.将第十四条中的“省水产局”修改为“省农业农村厅”。
5.删除第二十三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做了相应调整。
六、对《辽宁省果树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1.将第八条修改为:“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果树管理的主管机关。乡(含镇,下同)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果树管理工作。”
2.将第十条修改为:“从事主要果树种苗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的条件,并依法申请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3.将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中的“果树主管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4.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5.将第二十五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修改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6.将第三十条修改为:“本办法规定的罚款数额,有违法所得的,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最高不得超过l万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7.删除第三十四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做了相应调整。
七、对《辽宁省柞蚕场管理暂行办法》作出修改
1.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对柞蚕场的管理,推动我省蚕茧生产良性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办法。
......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42号),此文件中《辽宁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辽宁省海蜇资源管理办法》、《辽宁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已被废止。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52号),此文件中《辽宁省果树管理办法》《辽宁省耕地质量保护办法》《辽宁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辽宁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辽宁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辽宁省苇田防火暂行规定》已被废止。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
2021年5月18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21年4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做好民法典实施工作,加快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省政府对有关规章进行了清理。现决定:
一、废止《辽宁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等10件省政府规章。
二、对《辽宁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等41件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
1.《辽宁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
(1987年2月22日辽宁省人民政府辽政发[1987]17号文批转)
2.《辽宁省土地权属确定和争议处理办法》
(1996年4月29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996年5月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69号)
3.《辽宁省新产品开发管理办法》
(2002年3月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2年3月1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41号)
4.《辽宁省绿色食品管理办法》
(2002年7月5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2年10月2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51号)
5.《辽宁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规定》
(2007年1月5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1月1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
6.《辽宁省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规定》
(2009年12月15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12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
7.《辽宁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2011年1月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1月15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
8.《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2014年1月3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1月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
9.《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2015年12月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12月12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9号)
10.《辽宁省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办法》
(2017年12月13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7年12月2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5号)
附件2: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
一、对《辽宁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1.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发展改革、应急管理、公安、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林业草原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相关管理工作。”
2.将第十条修改为:“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应当符合省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岗前培训。”
二、对《辽宁省苇田防火暂行规定》作出修改
1.将第三条、第八条、第十四条中的“公安消防机关”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
2.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有权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删除第十六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做了相应调整。
三、对《辽宁省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办法》作出修改
1.将第四条中的“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省应急管理部门”、“经济和信息化”修改为“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修改为“自然资源”、“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林业”修改为“林业草原”。
2.将第八条中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3.将第二十三条中的“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省应急管理部门”。
四、对《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1.将第三条中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将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医疗机构采购的中药材,其每件包装上应当标明品名、供货单位名称、产地、数量、采收(加工)日期”修改为“医疗机构采购的中药材,其每件包装上应当注明品名、产地、日期、供货单位,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
3.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第、第三十八条中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五、对《辽宁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作出修改
1.将第二条修改为:“凡省管辖区域内有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生动植物的亲体、幼体、卵子、孢子等及其赖以繁殖成长的环境条件,均应予以管理和保护。”
2.将第三条中的“水产行政部门”修改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修改为“市场监管”、“环保”修改为“生态环境”。
3.将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中的“水产行政部门”修改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4.将第十四条中的“省水产局”修改为“省农业农村厅”。
5.删除第二十三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做了相应调整。
六、对《辽宁省果树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1.将第八条修改为:“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果树管理的主管机关。乡(含镇,下同)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果树管理工作。”
2.将第十条修改为:“从事主要果树种苗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的条件,并依法申请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3.将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中的“果树主管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4.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5.将第二十五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修改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6.将第三十条修改为:“本办法规定的罚款数额,有违法所得的,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最高不得超过l万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7.删除第三十四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做了相应调整。
七、对《辽宁省柞蚕场管理暂行办法》作出修改
1.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对柞蚕场的管理,推动我省蚕茧生产良性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