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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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9号

2015年12月12日

  《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业经2015年12月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2日起施行。

  省长 陈求发

  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实现公共信用信息公开与共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信息提供主体),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反映企业和个人公共信用状况的记录,主要包括基本信息、不良信息和优良信息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发布、使用和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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