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果树管理办法(2004年修订)

辽宁省果树管理办法(2004年修订)
  

[题注] (1993年11月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辽政办发[1993]56号文批转1997年12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修订, 根据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进行第二次修正)


[律商网注]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辽宁省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89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2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5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果树生产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果树资源,促进果品生产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果树,是指栽培的苹果、梨、山楂、葡萄、桃、李、杏、樱桃、树莓、醋栗、猕猴桃等树种。

  第三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果树生产和苗木繁育、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自然区划与果树发展规划,在宜果荒山、坡地、庭院等空隙地栽植果树。
  个人按照果树发展规划栽植的果树,谁栽谁有,可以依法继承转让。
  栽植果树占用的土地所有权不变。

  第五条 政府鼓励集体、联户或者股份合作开发、经营果树,发展果品生产,提高规模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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