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注] (1987年4月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辽政发(1987)33号文发布, 根据2004年9月2日发布的《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律商网注]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辽宁省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89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第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条修改为:“对阻碍渔政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4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辽宁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2004年修订)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
2004年9月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产资源,发展水产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本则。
第二条 凡省管辖区域内有经济价值的水生动植物的亲体、幼体、卵子、孢子等及其赖以繁殖成长的环境条件,均应予以管理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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