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办法

辽宁省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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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辽宁省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5号

2017年12月20日

  《辽宁省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办法》业经2017年12月13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唐一军

  辽宁省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保障行政审批事项依法实施,促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是指行政审批部门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条件的有偿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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