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律商网注]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40号),此文件中《辽宁省育林基金管理办法》、《辽宁省农药管理实施办法》、《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已被废止。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42号),此文件中《辽宁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已被废止。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5号

2016年11月29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16年11月1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陈求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推进简政放权的要求,省政府对有关规章进行了清理。现决定:

  一、对9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二、对12件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

  1.辽宁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2007年10月26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211号)

  2.辽宁省禁毒规定
  (2005年3月13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181号)

  3.辽宁省促进就业规定
  (2005年7月14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185号)

  4.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1999年10月7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105号)

  5.辽宁省鼓励留学人员来辽工作暂行规定
  (1999年2月1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100号)

  6.辽宁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规定
  (2011年8月29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257号)

  7.辽宁省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
  (1991年3月23日省政府公布,辽政发[1991]26号)

  8.辽宁省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办法
  (2001年12月24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129号)

  9.辽宁省统计登记管理办法
  (1995年11月10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59号)

  附件2: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

  一、将《辽宁省刻字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修改为:“申请经营公章刻制业的,应当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经市公安机关核准,取得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可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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