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鼓励留学人员来辽工作暂行规定

辽宁省鼓励留学人员来辽工作暂行规定
  
[律商网注]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5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辽宁省鼓励留学人员来辽工作暂行规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

1999年2月4日

  第一条 为了鼓励留学人员来我省工作,充分发挥留学人员在科学研究、技术进步、产业化开发等领域中的积极作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留学人员是指依照国家规定公派或者自费出国留 学的人员,包括留学学成后在国外工作并已加入外国国籍或者已获得外国 长期(永久)居留权及留学国再入境资格的人员。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引进留学人员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科学技术、外事、公安、国家安全、教育、财政、劳动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留学人员的引进及其安置和优待 工作。

  第四条 高层次留学人员是引进的重点对象。
  本规定所称高层次留学人员包括:
  (一)高新技术产业、我省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重点建设工程、新兴产业等领域急需的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和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重点学科或者技术领域的带头人;
  (三)拥有具有产业化开发前景的专利、发明或者专有技术的人员;
  (四)为行政管理部门所需,适宜担任顾问或者从事咨询工作的人员;
  (五)在国外取得博士或者硕士学位的人员。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