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注] (2005年2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4月15日起施行)
[律商网注]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辽宁省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89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5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辽宁省禁毒规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
2005年3月13日
第一条 为了制止毒品违法行为,消除毒品危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和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二亚甲基双氧苯丙胺(摇头丸)、氯胺酮(K粉)、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杜冷丁、盐酸二氢埃托非、安纳咖等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前体、原料和化学配剂等物质。
第三条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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