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律商网注]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52号),此文件中《辽宁省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办法》《辽宁省果树管理办法》《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辽宁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辽宁省苇田防火暂行规定》已被废止。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2号

2014年8月6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14年8月4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省长 李希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省政府对有关规章进行了清理。现决定:

  一、废止《辽宁省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等7件省政府规章。

  二、对17件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

  1.辽宁省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1985年9月19日省政府公布,辽政发[1985]127号)

  2.辽宁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
  (1989年12月22日省政府公布,辽政发[1989]112号)

  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
  (1989年12月23日省政府公布,辽政发[1989]100号)

  4.辽宁省地方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
  (1991年4月9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5号)

  5.辽宁省农用机动车辆税费集中征收暂行规定
  (2001年12月29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131号)

  6.辽宁省畜禽产品药物残留管理办法
  (2006年5月22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193号)

  7.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实施办法
  (2008年7月17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221号)

  附件2: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

  一、将《辽宁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招标人具备法定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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