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实施办法

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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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实施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21号

2008年7月17日

  《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实施办法》业经2008年6月26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陈政高
 

  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见义勇为行为,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似见义勇为人员,是指符合《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见义勇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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