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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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

辽政发[1989]]100号

1989年12月23日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发展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文化事业,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和市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充分尊重自治县的自治权利;对涉及自治县重大问题的决定,应当征求自治县的意见;自治县人民政府认为不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可以报请原决定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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