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商网注]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辽宁省地方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
1991年4月9日
第一条 为了加快我省地方港口建设和改造,适应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我省辖区内的港口(大连港、营口港除外)、码头(以下统称地方港口)运输货物的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规定免征地方港口建设费的货物外,均应交纳地方港口建设费。
第三条 省交通厅是我省地方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的主管机关,省交通厅航运管理局及其委托单位(以下称代征单位)具体负责地方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工作。
第四条 地方港口建设费的义务缴纳人(以下简称缴费人)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第五条 对进出我省地方港口运输的货物,在水路运输全过程中只征收一次地方港口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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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辽宁省地方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
1991年4月9日
第一条 为了加快我省地方港口建设和改造,适应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我省辖区内的港口(大连港、营口港除外)、码头(以下统称地方港口)运输货物的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规定免征地方港口建设费的货物外,均应交纳地方港口建设费。
第三条 省交通厅是我省地方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的主管机关,省交通厅航运管理局及其委托单位(以下称代征单位)具体负责地方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工作。
第四条 地方港口建设费的义务缴纳人(以下简称缴费人)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第五条 对进出我省地方港口运输的货物,在水路运输全过程中只征收一次地方港口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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