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修订)

辽宁省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修订)
  

[题注] (1985年9月19日辽政发(1985)127号发布, 根据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正)


[律商网注]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辽宁省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89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辽宁省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修订)

2004年6月27日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省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协调发展的需要,搞好科技体制改革,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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