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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此文件中《宁波市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被废止。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57号),此文件中《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被废止。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宁波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等4件规章的决定》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70号),此文件中《宁波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已被废止。
根据《宁波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实施办法》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69号),此文件中《宁波市大运河遗产保护办法》已被废止。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40号
2017年12月21日
为了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宁波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宁波市人民政府决定:
一、对12件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1)
二、对16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12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裘东耀
附件1:宁波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
一、将《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实施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修改为:“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或者可能对社会公众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业主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要内容包括因规划许可、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方面引起的可能出现的社会稳定突出问题和风险分析。”
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完工后,按规定编制的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应当经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机构、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并由财政部门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其中,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竣工决算手续。”
“除项目业主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与承接项目的单位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外,项目业主不得以未经审计机关审计为由延期支付工程结算款。”
删去第三十条第二款。
二、删去《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删去第四十六条中的“江东区”。
三、将《宁波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和本级人民政府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和区县(市)负责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对本级公共机构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删去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或者核准”。
四、将《宁波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三条修改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所属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建设房产监察机构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此文件中《宁波市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被废止。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57号),此文件中《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被废止。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宁波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等4件规章的决定》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70号),此文件中《宁波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已被废止。
根据《宁波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实施办法》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69号),此文件中《宁波市大运河遗产保护办法》已被废止。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40号
2017年12月21日
为了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宁波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宁波市人民政府决定:
一、对12件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1)
二、对16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12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裘东耀
附件1:宁波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
一、将《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实施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修改为:“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或者可能对社会公众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业主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要内容包括因规划许可、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方面引起的可能出现的社会稳定突出问题和风险分析。”
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完工后,按规定编制的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应当经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机构、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并由财政部门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其中,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竣工决算手续。”
“除项目业主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与承接项目的单位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外,项目业主不得以未经审计机关审计为由延期支付工程结算款。”
删去第三十条第二款。
二、删去《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删去第四十六条中的“江东区”。
三、将《宁波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和本级人民政府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和区县(市)负责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对本级公共机构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删去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或者核准”。
四、将《宁波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三条修改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所属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建设房产监察机构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