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

宁波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
  

宁波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40号

2017年12月21日

  (2012年1月19日宁波市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2月20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公布 根据2017年12月21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40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确保安全生产,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等施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城市道路桥梁、轨道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燃气、热力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保持施工现场良好的作业环境、市容卫生环境和工作秩序,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所属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建设房产监察机构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但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机构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规划、环境保护、公安、卫生、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文明施工负总责。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在招标文件或工程承发包合同中开列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项目总费用。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时,该费用不得作为议价费用,不得下浮。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招标或直接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工程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要求和措施。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拨付建设工程预付及进度款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明确建设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为文明施工提供必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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