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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33号),此文件中《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已被废止。
根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等19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77号),此文件中《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已被废止。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
2015年9月25日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5年9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5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5件地方性法规和1件具有地方性法规性质的决定,修改下列9件地方性法规:
一、废止5件地方性法规和1件具有地方性法规性质的决定
(一)《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1994年6月2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二)《云南省经纪人条例》(1995年5月31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三)《云南省外商投资财产鉴定条例》(1995年9月27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四)《云南省公证工作若干规定》(1996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五)《云南省食品卫生条例》(2004年11月26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六)《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历九月初九日定为云南省“敬老节”的决定》(1988年7月15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二、修改9件地方性法规
(一)删去《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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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33号),此文件中《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已被废止。
根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等19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77号),此文件中《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已被废止。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
2015年9月25日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5年9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5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5件地方性法规和1件具有地方性法规性质的决定,修改下列9件地方性法规:
一、废止5件地方性法规和1件具有地方性法规性质的决定
(一)《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1994年6月2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二)《云南省经纪人条例》(1995年5月31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三)《云南省外商投资财产鉴定条例》(1995年9月27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四)《云南省公证工作若干规定》(1996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五)《云南省食品卫生条例》(2004年11月26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六)《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历九月初九日定为云南省“敬老节”的决定》(1988年7月15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二、修改9件地方性法规
(一)删去《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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