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题注] (1990年4月27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律商网注]
根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1990年4月27日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以下简称《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适用《集会游行示威法》和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保障。

  第四条 公民在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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