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外商投资财产鉴定条例(2004年修订)

云南省外商投资财产鉴定条例(2004年修订)
  

[题注] (1995年9月27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5年9月27日公布施行, 根据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修改和废止9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进行修正)


[律商网注]
根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第一条 为更好地引进和利用外资,维护投资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兴办外商投资企业及利用外资从事补偿贸易的外商作价出资的财产、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商从境外购进的财产,都必须依照本条例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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