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注] (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4年11月26日审议通过,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律商网注]
根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云南省食品卫生条例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
2004年11月2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食品卫生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控告违反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接到举报后,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 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应当洁净,便于清扫、冲洗,与非水冲式厕所、垃圾堆放场所等污染源保持国家规定的距离;
(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不得生产和贮存有毒、有害或者其他容易造成食品污染的物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
(三)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应当用专用的库、室、橱、柜、架、容器分类标识存放;
(四)熟食制品、凉菜、饮料和含乳类等直接入口的食品的制售,应当有专人操作并有专用的室(柜)、工具、消毒设施、冷藏设备;
(五)食品和食品原料的贮藏仓库、贮藏室应当通风干燥,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其他杂物;食品的存放应当离地、离墙、并设架按分类标识,易腐食品应当冷藏;
(六)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上岗时,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直接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人员应当穿戴洁净的工作服、口罩、帽、鞋,不得佩戴有碍食品卫生的饰物及涂染指甲;离开生产经营场所时,应当将工作服、口罩、帽、鞋放置固定的位置,并定期清洁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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