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律商网注]
根据《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29号),此文件中《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已被废止。
根据《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47号),此文件中《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已被废止。
根据《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36号),此文件中《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已被废止。
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42号),此文件中《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已被废止。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28号

2016年11月25日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11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6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下列地方性法规作出修改:

  一、北京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一)将第十三条修改为:“严格控制征收、占用基本农田。除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重点工程外,其他建设项目禁止征收、占用基本农田。”
  (二)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征收、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必须依法支付征地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删去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八条中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四)删去第二十九条。

  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
  (一)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对方以正当理由和合法途径要求提供国家秘密事项时,有关部门应当拟定提供方案,并经单位负责人和保密工作机构审查。属于本机关、单位业务范围内的事项,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并向同级保密工作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二)删去第十五条。
  (三)删去第十七条。
  (四)删去第十八条。
  (五)删去第二十四条
  (六)删去第二十九条。

  三、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
  (一)将第十九条修改为:“设立企业的筹备工作结束后,由合作股东大会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报乡镇企业主管机关备案。”
  (二)删去第六十二条。

  四、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一)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必须取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供水或者从事清洗、消毒等卫生维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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