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6年修订)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28号
2016年11月25日
(1994年5月21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基本农田的划定
第三章 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管理
第四章 基本农田的建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耕地资源,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保障农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规划人口增长的需求,依法划定、特殊保护、长期稳定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耕地是指种植粮食、油料、蔬菜、饲料以及其他农作物的土地。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划定、保护、建设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对侵占、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有检举、控告的权利。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28号
2016年11月25日
(1994年5月21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基本农田的划定
第三章 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管理
第四章 基本农田的建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耕地资源,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保障农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规划人口增长的需求,依法划定、特殊保护、长期稳定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耕地是指种植粮食、油料、蔬菜、饲料以及其他农作物的土地。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划定、保护、建设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对侵占、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有检举、控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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