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42号

2025年9月26日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已由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5年9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2025年9月26日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推动全域森林城市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利用工作应当立足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 本市以国家森林城市巩固提升为牵引建设花园城市,优化绿色空间布局,实施国土绿化彩化,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开展森林可持续经营,提升森林生态系统质量和服务功能。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利用和林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土地、科技等保障政策,将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园林绿化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利用等林业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林业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市实行城乡统筹、全域覆盖的林长制,设立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林长,建立健全调度、巡查、部门协作、督查等制度。
  各级林长负责责任区域内森林资源的保护发展工作。

第六条 本市支持林业科学研究,推广运用卫星遥感、物联感知、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技术手段,提高森林资源调查监测、森林防灭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森林管护能力,预防和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开展自然教育活动,支持科普、义务植树等宣传教育基地建设。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造林绿化、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古树名木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巡林护林、园艺指导等森林资源保护活动。

  第八条 本市加强与天津市、河北省等地区的森林资源跨区域保护协同,在森林防灭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方面建立健全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九条 园林绿化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作为林地确认、用途管制以及优化林地结构布局、补充林地管理的重要依据。
  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应当落实林地分级保护和占用林地定额管理要求,明确林地管理边界、用途管制要求、保护利用目标任务,确保林地保有量不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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