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题注] (1991年3, 月15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1年3月19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公布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律商网注]
根据《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27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管理,全面规划,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 市土地管理局主管全市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负责拟定政策和规章草案,管理土地资源,拟定土地利用规划、计划和土地后备资源开发规划,审核征用土地的范围、数量,实施土地监察等。市房地产管理局按照本市土地管理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对已经开发使用的城镇建设用地进行管理。
  区、县土地管理局主管本区、县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对本区、县已经开发使用的城镇建设用地进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土地管理人员。

第四条 对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五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禁止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第六条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
  国有土地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七条 国有土地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 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确认使用权。
  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区、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证,确认所有权。
  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以及农民住宅等非农业建设,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区、县人民政府核发使用证书。

第八条 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因依法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而使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管理机关申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更换证书。

第九条 承包国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土地所在的区、县人民政府处理; 跨区、县的, 由市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由土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处理; 跨乡(镇)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

  第三章 土地的利用和保护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土地调查制度,市土地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土地调查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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