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

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
  

[题注] (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0年5月26日审议通过)


[律商网注]
根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

云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9号

2000年5月2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盐业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盐资源,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盐业管理条例》、《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盐业管理、盐资源开发和盐产品生产、储运、购销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国家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盐业管理,做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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