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业管理条例

盐业管理条例
  
[律商网注]
根据《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盐业管理条例

日国务院令[1990]第51号

1990年2月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盐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加强盐业管理,促进盐业生产发展,保证盐的正常运销,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盐资源开发、盐业生产和运销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盐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盐资源实行保护,并有计划地开发利用。国家鼓励发展盐业生产,对盐的生产经营实行计划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轻工业部是国务院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盐业工作。
  省及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盐业工作。

  第五条 国家鼓励盐业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对于在盐业科学技术研究和运用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资源开发  

  第六条 开发盐资源(包括利用海水制盐、开发岩盐、湖盐和天然卤水制盐),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矿产资源开发、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固定资产投资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

  第七条 国家对开发盐资源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计划地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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