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商网注]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食盐专营办法
国务院令[1996]第197号
1996年5月2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食盐的管理,保障食盐加碘工作的有效实施,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食盐生产、储运和销售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
......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食盐专营办法
国务院令[1996]第197号
1996年5月2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食盐的管理,保障食盐加碘工作的有效实施,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食盐生产、储运和销售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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