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盐专营办法

食盐专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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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食盐专营办法

国务院令[1996]第197号

1996年5月2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食盐的管理,保障食盐加碘工作的有效实施,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食盐生产、储运和销售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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