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注] (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4年5月28日通过)
[律商网注]
根据《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此文件中《贵州省鼓励外商和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条例》、《贵州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已被废止。
根据《贵州省职业教育条例》 (黔人常备[2015]1号),此文件中《贵州省职业技术教育暂行条例》已被废止。
根据《贵州省公路条例》 (黔人常备[2015]6号),此文件中《贵州省公路管理暂行条例》、《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已被废止。
根据《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贵州省经纪人管理条例》《贵州省乡镇企业条例》的决定》(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第21号),此文件中《贵州省经纪人管理条例》相关内容已被废止。
根据《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程序的规定》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4第18号),此文件中《贵州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贵州省民营科技企业条例》已被废止。
贵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修改案
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
2004年5月28日
一、贵州省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1、将第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非该文物管理部门,不得在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从事营业性活动,如有特殊需要,须经与该文物保护单位同级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不得影响该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保护工作。”
增加一款作为该条第四款:“非该文物管理部门,因特殊需要在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从事营业性活动的,应当向与该文物保护单位同级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出具批准文件,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居住于文物保护单位内的住户,应当与文物管理部门签订保护协议,并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3、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应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定后,进行适当处理”一句修改为“应当进行适当处理,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备案。”
4、第二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省博物馆展出代藏文物应当向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原收藏单位同意展出的书面证明。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出具批准文件,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古代摩崖、石刻的拓印,应当由文物保管单位进行。非文物保管单位不得拓印古代摩崖、石刻,如因特殊需要从事古代摩崖、石刻拓印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并经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一)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从事古代摩崖、石刻拓印所需的技术设备;(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增加一款作为该条第二款:“非文物保管单位因特殊需要从事古代摩崖、石刻拓印的,应当向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出具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第三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从事生产文物复制品和制作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模型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从事文物修复品、制作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模型所需的场所和技术设备;(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增加一款作为该条第三款:“从事生产文物复制品和制作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模型的,应当向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出具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7、删除第三十六条中的“并付给该文物保护管理机构一定数额的管理费”一句。增加一款作为该第二款:“如需借用文物场景进行拍摄的,应当确保拍摄文物的安全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拍摄单位相关的证明文件;(二)拍摄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有关批件;(三)拍摄对象的名称、级别、所在地及拍摄范围;(四)故事性、专题性音像片有关文物场景拍摄部分的分镜头剧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增加一款作为该条第三款:“如需借用文物场景进行拍摄的,应当向该文物保护单位同级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出具批准文件,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8、删除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二、贵州省职业技术教育暂行条例
1、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举办省属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举办市、州、地所属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的,由所在地的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署审批;举办职业初级中学,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增加一款作为该条第二款:“举办上述学校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论证报告;(二)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三)有合格的教师;(四)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和相应的设施、设备;(五)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增加一款作为该第三款:“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2、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各级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如需改变学制、新增专业、合并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论证报告;(二)有合格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和相应的设施、设备;(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增加一款作为该条第三款:“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贵州省公路管理暂行条例
1、第二十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及设施承受能力的车辆和物体在公路、桥梁、渡口上行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二)悬挂明显标志;(三)不影响交通安全;(四)行驶的时间、路线、时速符合有关规定。”第二款:“申请人向当地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
2、将原第二十九条调整为第三十条,删除其第二款中的“在此范围内未经公路部门批准,不准进行爆破作业”一句。
3、将原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单列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
增加一款作为新增加的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利用公路桥涵加设闸门、渡槽、管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公路桥梁工程技术标准;(二)不影响交通安全;(三)有确保公路桥梁质量安全的保障措施。”
增加一款作为新增加的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申请人向当地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四、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删除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的“报防汛指挥机构审批”一句。
五、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
1、删除第二十条中的“和环境监测资质审查制度”几字。
2、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必须编制环境保护设计篇章,报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审批初步设计。”二句,相应删除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的法律责任。
3、删除第二十八条和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并删除第五十七条第六项、第十一项中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六、贵州省鼓励外商和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条例
1、删除第八条中“经批准,还可以举办特许的第三产业”一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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