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路管理暂行条例(2004年修订)

贵州省公路管理暂行条例(2004年修订)
  

[题注] (1987年4月30日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5月28日发布的《贵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修改案》进行修正)


[律商网注]
根据《贵州省公路条例》 (黔人常备[2015]6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贵州省公路管理暂行条例(2004年修订)

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

2004年5月2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保证公路安全畅通,适应振兴贵州经济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国家干线公路、省级干线公路、县公路、乡公路(以下简称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及专用公路。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交通部门为公路事业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路的规划、修建、养护、路产、路权、绿化、养路费征收及运输管理等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的公安部门是公路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交通安全及公路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的设置和管理。
  城建、农机、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根据各自分工,协同交通、公安部门对公路实施管理。

  第四条 公路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道,由省公路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划组织修建、养护和管理。
  省道,由省公路主管部门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报交通部审核备案,由省公路主管部门组织修建、养护和管理。
  县道,由地、州(市)公路主管部门会同县级人民政府拟定规划,报省公路主管部门批准,县级公路主管部门组织修建、养护和管理。
  乡道,由县级公路主管部门会同区公所拟定规划,报地、州(市)公路主管部门批准,区公所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修建、养护和管理。
  专用公路,由专用部门会同所在地区公路主管部门拟定规划,报省公路主管部门审核备案,专用部门自行修建、养护和管理。专用公路使用性质改变为以社会运输为主的路段,由专用部门申请,经省公路主管部门核准后改划为省道或县道,并按隶属关系接管养护。

  第五条 凡在本省境内的单位、个人和过往车辆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公路建设
  第六条 公路建设要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和国防建设的需要为依据,与其他交通线路相协调,同城镇建设相配合,经过统一规划,按照轻重缓急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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