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鼓励外商和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条例(2004年修订)

贵州省鼓励外商和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条例(2004年修订)
  

[题注] (1992年12月10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5月28日发布的《贵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修改案》进行修正)


[律商网注]
根据《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此文件已被废止。

贵州省鼓励外商和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条例(2004年修订)

2004年5月2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个人(以下统称外商)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来我省投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外商和华侨、港澳台同胞来我省投资,享受国家和本条例规定的优惠待遇。
  在我省开放城市投资的,实行沿海开放城市的优惠政策;在国家和省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投资的,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在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及边远地区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享受沿海开放城市的优惠待遇。

  第三条 外商和华侨、港澳台同胞来我省投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其财产不实行国有化。
  政府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商和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实行征收时,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四条 外商和华侨、港澳台同胞来我省投资,应当遵守我国的法律和法规。

  第五条 本条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同级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部门是外商和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工作的管理部门。

  第六条 对引进、介绍外商和华侨、港澳台同胞来我省投资者,经有关部门确认,在项目合同批准并通过验资后,给予一定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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