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的决定
  

[题注] (2002年2月19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第14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律商网注]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此文件中《湖南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已被废止。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

2002年3月7日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省人民政府对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湖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等28件规章(附后)。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湖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等28件省人民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部分规章(共28件)
  一、湖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一)第九条修改为:“纳税人必须在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逾期不缴者,从批准用地的第31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删去第十二条。
  (三)第十四条修改为:“耕地占用税的税款含5%的征收经费。”
  (四)删去第十八条。
  根据以上修改,对本办法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若干规定
  删去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
  根据以上修改,对本规定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三、湖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
  (一)删去第十九条。
  (二)附件税率表税目中“晾晒烟叶”、“烤烟叶”的税率(%)修改为“20”,“牛皮”、“羊皮”的税率(%)修改为“5”,删去税目中的“猪皮”。
  根据以上修改,对本办法的条款顺序和税率表中的税目序号作相应调整。
  四、湖南省经纪人管理办法
  (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经纪人,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提供中介服务,促成交易,收取佣金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删去第七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八条。
  根据以上修改,对本办法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五、湖南省制止牟取暴利办法
  (一)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生产经营者),均须遵守本办法。”
  (二)删去第六条第(七)项和第十五条。
  根据以上修改,对本办法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六、湖南省能源利用监测暂行办法
  (一)第十条修改为:“对监测不合格的单位,监测机构可以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
  (二)第十一条修改为:“对无故不接受监测的单位,监测机构有权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核准,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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