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制止牟取暴利办法(2002年修订)

湖南省制止牟取暴利办法(2002年修订)
  

[题注] (1995年10月9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制止牟取暴利办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2年3月7日发布的《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的决定》进行第二次修正)


[律商网注]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湖南省制止牟取暴利办法(2002年修订)

2002年3月7日

  第一条 为了制止牟取暴利,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和与居民生活有密切关系的商品和服务项目。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生产经营者),均须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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