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2002年修订)

湖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2002年修订)
  

[题注] (1987年10月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1998年5月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2年3月7日发布的《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的决定》进行第二次修正)


[律商网注]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湖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2002年修订)

2002年3月7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占用下列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建房或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本办法缴纳耕地占用税:
  (一)种植农作物的水田和旱土,包括熟地、当年开荒地、轮歇地和占用前3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二)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附带种植桑树、茶树、果树和其它林木的土地及围垦利用的湖田;
  (三)鱼塘、藕池、菜地、园地(包括苗圃、花圃、药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它种植经济林木的园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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