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港澳居民在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进一步放宽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港澳居民在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进一步放宽问题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工商总局关于扩大开放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 (工商个字[2016]99号),此文件停止执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港澳居民在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进一步放宽问题的通知

工商个字[2005]第189号
2005年12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促进内地与港澳经济融和,支持港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在2003年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和2004年内地与香港、澳门《〈安排〉补充协议》的基础上,经国务院批准,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区政府分别于2005年10月18日和21日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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