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

2005年10月18日签署

  为进一步提高内地[1]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2003年6月29日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及于2003年9月29日签署的《安排》附件;
  2004年10月27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
  双方决定,就内地在货物贸易领域和服务贸易领域对香港扩大开放及双方的金融合作签署本协议。

  一、货物贸易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内地对原产香港的进口货物²全面实施零关税。零关税进口货物须符合双方磋商确定的原产地标准。
  2005年双方已完成磋商的原产香港货物的原产地标准载于本协议附件1。本协议附件1是《安排》附件2表1《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的补充。
  双方决定将《安排》附件1《关于货物贸易零关税的实施》第五条的具体实施步骤修改为:
  “(一)提交
  1.自2006年1月1日起,香港的生产企业可向香港工业贸易署提交享受零关税的货物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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