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
2005年10月21日
为进一步提高内地①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
2003年10月17日签署的《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及其附件;
2004年10月29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
双方决定,就内地在货物贸易领域和服务贸易领域对澳门扩大开放签署本协议。
一、货物贸易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内地对原产澳门的进口货物②全面实施零关税。零关税进口货物须符合双方磋商确定的原产地标准。
2005年双方已完成磋商的原产澳门货物的原产地标准载于本协议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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