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60号

2026年7月29日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6年7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本决定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6年7月29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辽宁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1996年1月19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二、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三、辽宁省农业投资条例(1997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四、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7年3月3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五、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六、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条例(2018年10月1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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