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业投资条例(2014年修订)

辽宁省农业投资条例(2014年修订)
  
[律商网注]
根据《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60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辽宁省农业投资条例(2014年修订)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2014年9月26日

  (1997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农业投资的稳定增长和合理使用,强化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促进农业生产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以及为上述各业服务或相关的水利、农机、气象、乡镇企业、农垦等产业或行业。
  本条例所称农业投资,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用于农业的基本建设投资、科技三项费用、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和农业部门的事业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财政支农周转金,依法收取的用于农业的各项基金等非税资金,以及用于农业的其他投资。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农业投资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逐步提高农业投资的总体水平。各级财政对农业总投资的增长幅度必须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二)加强对农业投资使用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并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理使用资金。
  (三)兼顾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实行无偿使用和有偿使用相结合。
  (四)运用税收、价格和贴息等经济手段鼓励和引导农业企业、农村各类经济组织、农户和其他单位及个人对农业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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