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Decision on Revising and Repealing Certain Securities and Futures Normative Documents (Only Title Transla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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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5〕5号
2025年3月27日
现公布《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做好新修订的《公司法》的贯彻落实工作,中国证监会对有关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中国证监会决定:
一、对65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1)
二、对2部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1:中国证监会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一、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9号--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附件第二章、第六章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第二章、第三章中的“监事会”修改为“审计委员会”。删去第二章、第四章、第六章中的“监事”。
二、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0号--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八十五条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删去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四条、第七十六条中的“监事”。
三、删去《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1号--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中的“监事”。
第二十八条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四、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六条、第七条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第六条中的“监事会”修改为“审计委员会”。
五、删去《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第六条中的“载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诚信义务”。
第七条、第十五条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公司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公司按照前款规定设置审计委员会的,应当在章程中明确审计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六、将《关于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一段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在其中增加“非上市公众公司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七、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创新层挂牌公司年度报告》第十五条第八项中的“优先股总股本”修改为“各类别股总股本”。
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九条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六条:“公司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八、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基础层挂牌公司年度报告》第十五条第八项中的“优先股总股本”修改为“各类别股总股本”。
第二十六条、第五十条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八条:“公司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九、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第三条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非上市公众公司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十、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创新层挂牌公司中期报告》第十五条第八项中的“优先股总股本”修改为“各类别股总股本”。
第二十九条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四条:“公司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十一、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基础层挂牌公司中期报告》第十五条第八项中的“优先股总股本”修改为“各类别股总股本”。
第二十七条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公司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十二、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6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第一条第四款、第七款、第十一款、第十二款、第十三款、第十四款、第十五款,第二条第五款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第一条第九款修改为:“激励对象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资金来源应当合法合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挂牌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条第二款:“挂牌公司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十三、将《关于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第五条第一款中增加“终止挂牌公司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十四、删去《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3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二章第八节标题、第五十二条中的“监事”。
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四款、第五十九条中的“监事会”修改为“审计委员会”。
第十五条第八项中的“优先股总股本”修改为“各类别股总股本”。
第三十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十五、删去《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4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中期报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二章第六节标题、第四十九条中的“监事”。
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四款中的“监事会”修改为“审计委员会”。
第十五条第八项中的“优先股总股本”修改为“各类别股总股本”。
第二十九条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十六、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5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权益变动报告书、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第二十二条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删去第二十五条中的“监事”,将其中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修改为“《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监事会”修改为“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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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5〕5号
2025年3月27日
现公布《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做好新修订的《公司法》的贯彻落实工作,中国证监会对有关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中国证监会决定:
一、对65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1)
二、对2部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1:中国证监会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一、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9号--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附件第二章、第六章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第二章、第三章中的“监事会”修改为“审计委员会”。删去第二章、第四章、第六章中的“监事”。
二、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0号--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八十五条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删去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四条、第七十六条中的“监事”。
三、删去《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1号--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中的“监事”。
第二十八条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四、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六条、第七条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第六条中的“监事会”修改为“审计委员会”。
五、删去《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第六条中的“载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诚信义务”。
第七条、第十五条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公司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公司按照前款规定设置审计委员会的,应当在章程中明确审计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六、将《关于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一段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在其中增加“非上市公众公司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七、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创新层挂牌公司年度报告》第十五条第八项中的“优先股总股本”修改为“各类别股总股本”。
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九条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六条:“公司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八、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基础层挂牌公司年度报告》第十五条第八项中的“优先股总股本”修改为“各类别股总股本”。
第二十六条、第五十条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八条:“公司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九、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第三条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非上市公众公司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十、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创新层挂牌公司中期报告》第十五条第八项中的“优先股总股本”修改为“各类别股总股本”。
第二十九条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四条:“公司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十一、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基础层挂牌公司中期报告》第十五条第八项中的“优先股总股本”修改为“各类别股总股本”。
第二十七条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公司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十二、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6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第一条第四款、第七款、第十一款、第十二款、第十三款、第十四款、第十五款,第二条第五款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第一条第九款修改为:“激励对象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资金来源应当合法合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挂牌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条第二款:“挂牌公司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十三、将《关于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第五条第一款中增加“终止挂牌公司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十四、删去《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3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二章第八节标题、第五十二条中的“监事”。
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四款、第五十九条中的“监事会”修改为“审计委员会”。
第十五条第八项中的“优先股总股本”修改为“各类别股总股本”。
第三十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十五、删去《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4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中期报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二章第六节标题、第四十九条中的“监事”。
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四款中的“监事会”修改为“审计委员会”。
第十五条第八项中的“优先股总股本”修改为“各类别股总股本”。
第二十九条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十六、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5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权益变动报告书、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第二十二条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删去第二十五条中的“监事”,将其中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修改为“《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监事会”修改为“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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