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制度的指导意见(2025年修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5〕5号
2025年3月27日
(2021年5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1〕11号发布 根据2025年3月27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建立常态化、市场化的退出机制,形成“有进有出”的市场生态,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市场建设的重要内容。为完善契合新三板市场特点的终止挂牌制度,强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以《证券法》为基础、行政规则为指导、自律规则为主体的终止挂牌规则体系,加强投资者保护,促进市场出清,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完善新三板终止挂牌制度,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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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5〕5号
2025年3月27日
(2021年5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1〕11号发布 根据2025年3月27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建立常态化、市场化的退出机制,形成“有进有出”的市场生态,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市场建设的重要内容。为完善契合新三板市场特点的终止挂牌制度,强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以《证券法》为基础、行政规则为指导、自律规则为主体的终止挂牌规则体系,加强投资者保护,促进市场出清,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完善新三板终止挂牌制度,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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