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2025年修正)

关于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2025年修正)
  
关于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2025年修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5〕5号

2025年3月27日

  (2015年5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5号发布 根据2025年3月27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对于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推动资本市场改革和监管转型,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我国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具有重要意义。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工作,进一步规范各类市场主体行为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思路。按照资本市场改革和监管转型的要求,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以信息披露为本,以公司自治和市场约束为基础,强化对市场主体规范要求,增强自律组织权责,明确监管系统内部分工,构建职责明确、分工清晰、信息共享、协同高效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体系,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二)基本原则。一是依法明确行政监管与自律监管的内容与边界,两者不得相互替代、不得缺位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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