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9号--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2025年修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5〕5号
2025年3月27日
(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6号发布 根据2025年3月27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交易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发行证券申请文件的报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发行人申请发行证券的,应按本准则的规定制作申请文件,并通过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电子文件。
报送的电子文件应和预留原件一致。发行人律师应对报送的电子文件和预留原件的一致性出具鉴证意见。报送的电子文件和预留原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条 本准则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对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根据需要,可以要求发行人、保荐人和相关证券服务机构提供补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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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5〕5号
2025年3月27日
(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6号发布 根据2025年3月27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交易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发行证券申请文件的报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发行人申请发行证券的,应按本准则的规定制作申请文件,并通过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电子文件。
报送的电子文件应和预留原件一致。发行人律师应对报送的电子文件和预留原件的一致性出具鉴证意见。报送的电子文件和预留原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条 本准则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对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根据需要,可以要求发行人、保荐人和相关证券服务机构提供补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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