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3第14号

2023年11月29日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已于2023年11月29日经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

  (2023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下列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作出修改:

  一、对《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作出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内容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内容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三)第五条改为第七条,第一款中的“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2次会议”修改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2次”。
  (四)第六条改为第八条,“听取和审查”修改为“听取和审议”,“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后增加“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建设计划”修改为“建设计划和项目”。
  (五)删除第二十九条。

  二、对《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作出修改
  删除第十一条第二款。

  三、对《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作出修改
  (一)第八条中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工商营业执照”修改为“市场主体登记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二)删除第四十七条。
  (三)第五十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删除其中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四)第五十一条改为第五十条,删除其中的“第二十一条”。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六条,内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对《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作出修改
  删除第四十条第二款。

  五、对《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删除第十六条

  六、对《贵州省公路条例》作出修改
  删除第四十一条

  七、对《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作出修改
  (一)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每年8月为本省生态文明宣传月。”
  (二)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主体功能区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规划”。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
  (三)删除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八、对《贵州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作出修改
  (一)条例中的“环境噪声”统一修改为“噪声”。
  (二)第一条修改为:“为了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维护社会和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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