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修正)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3第14号
2023年11月29日
(2009年3月26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11月27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修正案》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3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以及道路运输管理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站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培训。
第三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鼓励道路运输科技进步,促进节能减排工作,推进道路运输信息化,引导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发展规划,与城乡规划以及上级道路运输发展规划相衔接并组织贯彻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扶持农村客运发展。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全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全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级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级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道路运输有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八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 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并由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客运标志牌。
班车客运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的线路、站点、班次运行。
班车客运途经城镇配客的,应当到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定的客运站(点)配客。
第十条 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六年,经营期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3第14号
2023年11月29日
(2009年3月26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11月27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修正案》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3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以及道路运输管理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站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培训。
第三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鼓励道路运输科技进步,促进节能减排工作,推进道路运输信息化,引导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发展规划,与城乡规划以及上级道路运输发展规划相衔接并组织贯彻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扶持农村客运发展。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全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全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级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级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道路运输有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八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 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并由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客运标志牌。
班车客运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的线路、站点、班次运行。
班车客运途经城镇配客的,应当到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定的客运站(点)配客。
第十条 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六年,经营期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