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43号

2020年11月25日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0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改下列8件地方性法规:

  一、将《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中的“村民委员会3年任期届满后”修改为“村民委员会5年任期届满后”。

  二、将《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中的“每届任期3年”修改为“每届任期5年”。

  三、将《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修改为“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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