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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43号),此文件已被修改。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云南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65号
1996年11月19日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已由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996年11月1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1996年11月19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是城市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三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镇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为居民委员会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尊重居民委员会依法享有的权利,支持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的工作。
......
根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43号),此文件已被修改。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云南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65号
1996年11月19日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已由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996年11月1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1996年11月19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是城市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三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镇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为居民委员会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尊重居民委员会依法享有的权利,支持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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