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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43号),此文件已被修改。
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3年修订)
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
2013年3月28日
《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3年3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1999年12月28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3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应当依法进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3年任期届满后,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换届选举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最迟在6个月内完成。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采取差额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直接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组织、指导,具体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村民委员会进行换届选举时所需费用,从村集体经济收益中列支;确有困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第六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依法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进行换届选举,保障选举工作顺利进行。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应当依法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监督。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的村应当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由5至11人的单数组成,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至2名。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推选方式和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推选工作由村民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不能主持的,由乡级人民政府确定或者委派主持者。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其缺额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
根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43号),此文件已被修改。
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3年修订)
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
2013年3月28日
《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3年3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1999年12月28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3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应当依法进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3年任期届满后,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换届选举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最迟在6个月内完成。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采取差额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直接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组织、指导,具体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村民委员会进行换届选举时所需费用,从村集体经济收益中列支;确有困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第六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依法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进行换届选举,保障选举工作顺利进行。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应当依法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监督。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的村应当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由5至11人的单数组成,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至2名。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推选方式和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推选工作由村民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不能主持的,由乡级人民政府确定或者委派主持者。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其缺额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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