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条例》等六部法规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条例》等六部法规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条例》等六部法规的决定

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

2023年5月30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条例〉等六部法规的决定》已由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5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条例》等六部法规的决定

  (2023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六部法规:

  一、河北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条例
  (1992年10月30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二、河北省在职职工教育条例
  (1995年7月8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三、河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1996年12月17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四、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条例
  (2002年11月25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五、河北省行政许可条例
  (2014年9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六、河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
  (2016年7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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