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河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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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条例》等六部法规的决定》 (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河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7号

1996年12月17日

  《河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996年12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河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七日河北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民兵、预备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民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具有本省户籍的公民,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预备役部队是以现役军人为骨干,以预备役军官、士兵为基础,战时实施快速动员的武装组织,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公民的光荣义务。

  第五条 民兵、预备役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巩固民兵、预备役组织;

(二)开展民兵、预备役人员政治思想工作;

(三)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进行军事训练;

(四)管理民兵、预备役部队武器装备;

(五)加强基层人民武装部和专职人民武装干部队伍建设;

(六)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担负战备执勤任务,参加维护社会治安、抢险救灾等活动;

(七)进行预备役军官、士兵和动员物资、车船登记,落实战时动员的有关准备工作;

(八)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军、参战,保卫生产,保护群众,支援前线;

(九)发动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十)当地人民政府和军事领导指挥机关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军事领导指挥机关应当对在民兵、预备役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领导体制

  第七条 民兵、预备役工作在上级军事领导指挥机关和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军区主管。

军分区、县(含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下同)人民武装部兼同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是本地区的军事领导指挥机关,负责本地区的民兵、预备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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